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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2025-04-15·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
《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正式施行

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98 号公布,要求学校、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,落实"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"工作机制。

2025 年 4 月 15 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8 号《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正式施行。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以专门规章形式,对学校、托幼机构、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作出系统规定。

《规定》明确,学校、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,建立"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"工作机制。其中"日管控"要求每日根据风险清单开展食品安全检查;"周排查"要求每周组织一次全面排查;"月调度"要求每月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。

《规定》还要求,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,如实记录采购、贮存、加工、留样等信息,并鼓励配备食品安全快检设施设备。这与校食安"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"的运营机制完全契合。

对学校而言,《规定》的施行意味着食品安全工作从"被动应对"转向"主动管理"。建议各学校尽快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,配备必要的快检设施设备,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档案,确保合规经营。

#政策法规#主体责任#食品安全总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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